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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即将实施,这类食品不得继续销售

发布时间:2026-09-20 15:20:02 发布人:本站

  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以下称《问答》)。

  《问答》明确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奶源、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内容的标注要求,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问答》提示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不得标注内容),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详细内容如下:

  1.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2.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是否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其致敏物质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执行,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3.使用进口奶源、有机奶源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示有哪些要求?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在标签上如实标注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获得有机认证的,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注册(含变更注册)时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4.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的,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答: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标签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上市产品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5.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应如何标示?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同一集团公司内全资子公司已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事宜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经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公示后,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实际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一致。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能否继续销售?

  答: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并按规定备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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