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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加施处罚状态标识!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全文发布

发布时间:2026-09-15 11:20:33 发布人:本站

  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查询管理改革作出部署。《公告》明确,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公告》自9月30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监管效能,增强认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报送有关认证信息:

  (一)认证计划信息。各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将认证计划信息报送至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计划变更的,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变更后的认证计划;计划撤销的,于计划实施前报送撤销信息;计划终止的,于计划实施结束前报送终止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将与该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报送至平台。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出具认证证书以及作出暂停、注销或者撤销证书决定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设立有关分支机构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

  认证机构报送的有关认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二、认证机构应当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查询方式应当报送至国家认监委,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不得以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任何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三、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有关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按照该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四、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

  认证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认证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

  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将把认证机构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渠道运行情况作为认证机构有关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规范有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本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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