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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24 16:20:20 发布人:本站
近日,有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补充要求》条文释义》中的相关内容提出疑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做出集中解答,可供行业同仁参考。详情如下:
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条文释义-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专用设备现场评审指导书: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测试仪器(包括紫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仪器和现场测试仪器(β射线法),噪声测试仪器(声级计)应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功能……。
1、该条款所述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是否仅指固定源排气筒,不包括无组织废气?
2、如机构使用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进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所使用的采样设备暂不具备2.1数据直接传输、2.2定位、2.3授时、2.4操作日志等全部功能,该机构通过手持GPS定位仪、水印相机拍照以及设备打印小票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以附件形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以上做法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中是否满足附件1对应条款的要求?
答:
1、评审针对的是项目方法,如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定电位电解法等,是否包括无组织废气,需看具体方法的适用范围。
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条文释义第十八条第2点:具备定位、授时功能的仪器设备应使用仪器设备自带功能记录点位和时间,当使用不具备以上功能的仪器设备时,应使用具备地理信息定位功能的手持式终端(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信息化设备记录点位和时间,具体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位信息、现场测试或采样时间等,以实现对监测全过程的监控,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手持GPS定位仪、水印相机拍照以及设备打印小票等方式只是符合定位、授时功能的弥补,但操作日志等软件防篡改功能未体现,不能完全满足附件1要求。
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条文释义-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现场评审指导书:4.数据采集要求-4.2其他采集方式:“当无法直接采集时,采用人工录入方式传输数据结果和信息的,核查是否配备了工作电脑、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可实时录入的设备,如无相关设备,应有纸质记录文件,并上传到系统。”
针对该条款规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机构使用的滴定管和可见分光光度计不进行更换升级无法实现直接采集数据,且未配备平板电脑等可实时录入的设备,仅采用手工法记录标准溶液消耗体积和吸光度数值,在纸质版分析原始记录表中据实填写溶液消耗体积和吸光度数值,并据此出具分析结果,最终将纸质版的分析原始记录表和分析结果报告表以附件方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以上做法是否满足该对应条款的现场评审要求?
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条文释义-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现场评审指导书,总体要求是“数据采集要求:具备数据直接采集条件的应采用数据直接采集方式,当无法直接采集时,应实现系统对相关记录的追溯。”当无法直接采集时,应将相关可溯源的手工原始记录上传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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