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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检测机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

发布时间:2025-10-10 18:49:25 发布人:本站

近期,安徽省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飞行检查(第一、二阶段)结果。此次检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 ”的方式,共对21家注册地址在六安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第一阶段)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推动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检测专家,于2025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飞行检查(第一阶段)。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飞行检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 ”的方式,对8家注册地址在六安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重点检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质规〔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具体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内容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过程、检测质量、检测行为是否规范准确,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检测过程是否可溯源。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55条,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5家检测机构,签发执法建议书1份,交办至检测机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存在主要问题

( 一)建筑节能检测专项

8家检测机构中有2家具备建筑节能检测专项,分别为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抽检项目见证人员均未见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授权证明文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2.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仅能查询报告编号,无法查验报告内容信息与纸质报告的一致性,不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要求;

3.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使用平板导热仪不具备存储检测记录,无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其他检测专项

1.未提供检测见证人员授权证明。多数检测机构未提供抽检项目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授权证明文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金寨县城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

2.检测报告所附二维码不具备完备查询功能。多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仅能查询报告编号,无法查验报告内容信息与纸质报告的一致性,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霍山县建材试验中心等,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

3.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不完善。多数检测机构对钢筋、混凝土、砂浆、砖等材料力值检测结果可以数据采集,但水泥、防水 卷材、涂料等力值检测结果不能数据采集,无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不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金寨县城乡建设工程检测有 限公司、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霍山县建材试验中心、 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

4.原始记录不规范。多数检测机构在对梁、柱构件混凝土强度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时,原始记录中构件回弹测区未注明明确位置,无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不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金寨县城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HQ25ZB-034)原始记录中委托单未见 委托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原始记录页码未编号;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植筋钢筋拉拔检测报告(编号:AJK25H00042GC)原始记录中记录的锚固深度检测数据存疑。

5.设备管理不规范。少数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不规范,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钢筋扫描仪(编号:HC-GY61T) 2025 年 5 月 13 日检查当日仪器已出库,未能提供出入库记录及仪器使用记录,检测报告(编号:6125000103)未见检测仪器出入库记录;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HQ25ZB-03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未见检测前、后回弹仪率 定记录。

6.检测方法不正确。霍山县建材试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G3106250008 混凝土实心砖)检测依据GB/T21144-2007为作废标准,抗压强度试件养护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08252500019)原 始记录中钢筋保护层厚度测点数据不符合规范要求。

7.检测报告不真实。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植筋拉拔检测报告(编号:B08082500012)中未明确钢筋型号,原始数据中四层 4(1/C)轴构造柱植筋拉力值持荷在 2 分钟内下 降幅度超 5%,根据JGJ145-201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附录C.5.1 条第 1 款,判定结果应为不合格,检测报告为合格。

8.检测报告不规范。多数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未有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如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ZT25000046)无批准(签发) 日期。安徽 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KBWJ2406141)未说明检测工程上部承重结构体系调查情况,如 承重墙体及门窗布置和尺寸、开间进深、层高、墙体种类、楼屋 面板及各层使用功能等;未依据砌体结构损伤及混凝土结构损伤情况汇总表结合《危险房鉴定标准》对危险点进行排查;未对砌筑砂浆强度、砖强度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未见结构建模验算结果;未依据《危险房鉴定标准》对各层危险构件比例及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进行计算,D级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

三、处理意见

(一)对金寨县城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材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安徽华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霍邱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霍山县建材试验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检查中发现检测报告涉嫌违规的六安市辉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下发执法建议书,由叶集区住建局调查处理。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立即整改,15日内将整改书面回复报我局,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对本次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以及所承接的检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下步工作要求

( 一)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 57 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质规〔2024〕5 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自查,建立完善预防措施,规范内部管理及检测程序,强化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要将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抓手,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6 月 18 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第二阶段)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推动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住建局于2025年7月15日至7月18日对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飞行检查(第二阶段)。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飞行检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的方式,对13家在我市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重点检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质规〔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具体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内容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过程、检测质量、检测行为是否规范准确,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检测过程是否可溯源。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66条,签发执法建议书1份。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建筑节能检测专项

1.检测方式不符合要求。墙体节能分项工程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的节能材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测,抽查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TJJ25CL001062、25A202YMBOOOO1、25A202JSJOOOO2、CSA2506400021、JZ2501015048000092)均显示委托检测,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4.2.2条和7.2.2要求,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2.未按规范标准制定检测方案。抽查的建筑节能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均未按相关标准制定检测方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3.检测方法不正确。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站(报告编号:DTJJ25CL001062)压缩强度检测方法采用的标准《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的测定》(GB/T8813-2008)已作废,现行标准为《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的测定》(GB/T8813-2020);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报告编号:JZ2501015048000081)单位面积质量检测方法采用的标准《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建筑保温工程应用技术规程》(DB34/T5078-2017)错误,应采用《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9914.3-2014)。

4.检验样本不具备代表性。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的门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编号:24BLAMQ294),检测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要求。

5.原始记录不完整。抽查的检测报告导热系数原始记录数据不全,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站、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6.登记设备与现场不一致。多数检测机构登记的建筑节能检测专项仪器设备与现场实际不一致,大部分设备存放在总公司检测场所。如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其他检测专项

1.检测资质证书已过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如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已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且未取得新资质证书。

2.检测报告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代表数量(批次)、无检测依据、无注册专业工程师签名及未加盖执业印章,不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结构检测检测部位、数量不满足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报告编号:25BLAJG024)。

3.原始记录不规范或未提供原始记录。抽查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样品编号记录不齐全,无校核人员签字或未提供原始记录,不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如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4.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完善。部分检测机构对防水卷材、涂料等力值检测结果未能实现实时数据采集,检查影像资料缺失,检测报告所附二维码不具备完备查询功能,个别检测机构视频监控未全覆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条之规定。如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5.设备管理不规范。抽查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校准标签已过期或未粘贴校准标签,设备使用记录不完整,无使用次数和工程名称等信息,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如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外检设备领用记录无工程名称。

6.未提供检测合同。多数检测机构未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检测合同,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如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7.未提供检测见证人员授权证明。多数检测机构未提供抽检项目见证人员授权证明文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8.检测方法不正确。安徽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B2025LAWQ1010001、B2025LAWQ1010002)钢结构检测采用的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已作废,现行标准为《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23)。

9.个别检测机构不配合检查。河南建工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拒绝检查人员到登记场所检查,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

10.登记人员与现场不一致。大部分检测机构现场实际办公人员与登记的检测人员不符,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重新登记。如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三、处理意见

(一)对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建工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较严重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检查中发现检测报告涉嫌违规的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下发执法建议书,由霍山县住建局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河南恒昌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取得新资质前不得开展任何检测业务,河南建工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在选择检测机构时应审慎选择。对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抄送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立即整改,30日内将整改书面回复报我局,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对本次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以及所承接的检测项目,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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