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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1 09:23:59 发布人:本站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升级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3.0版,于今年2月起正式施行。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认证相关情形将减轻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认证类别)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
认证 | 33 |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4.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34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货值金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少; 2.未对人体健康或者安全造成损害; 3.能够说明产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4.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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