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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人员资质有新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正在修订

发布时间:2025-02-10 14:21:23 发布人:本站

近日,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通知,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规范进一步强化了人员资质要求。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专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过充分的资料收集、深入调研和精心编制,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恳请各位专家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时间,予以审查并提出宝贵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反馈至dingyq526@163.com。联系人:丁跃清,13983602760。

修订思路

 
1、关于框架结构
原JJF1069考核规范的框架与ISO17025不同,原JJF1069都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而ISO17025:2005是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架构的框架;修订后的GB/T27025-2019/ISO17025:2017也改变为按照过程方法架构框架。因此,这次修订将继续按照过程方法,并与GB/T27025-2019/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2、 关于管理体系
在ISO17025:2017标准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两种模式。考虑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机构,因此管理体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较合适。所以,在修订的考核规范中,关于管理体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种模式。
3、关于风险思维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了风险思维的概念。这是该标准在修订中增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订考核规范时,无论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设定,都必须认真考虑风险思维,并且贯彻在具体的条款中。
4、关于校准授权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今后对社会校准机构全面开放,用于校准的计量标准不需要履行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的义务。
鉴于,越来越多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是通过校准来进行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施校准活动。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使用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校准项目的予以授权。
为此,对法定机构的校准活动实施分类管理:仅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满足《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或为计量标准量值溯源开展的校准活动,为确保其校准结果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并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管理办法》和《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
5、关于授权签字人的自我申明
在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中增加了对授权签字人自我申明以及机构负责人对其自我申明进行审核的要求。在授权签字人自我申明和机构负责人审核的前提下,通过考核对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进行确认。
因为所谓“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授权,授权其对证书报告的最终审定权。授权签字人必须对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机构负责人必须对其授权的授权签字人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
授权签字人充分履行其职责的因素,不仅仅在于技术能力,更重要的在于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自我申明是增强授权签字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一种可行的手段。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规范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术语定义进行了全面修订。
——原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修改为“通用要求”;
——原第五章“管理体系”修改为“结构要求”
——原第六章“资源配置和管理”修改为“资源要求”
——原第七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修改为“过程要求”
——原第八章“管理体系改进”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
2、增加了风险思维的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3、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
——简化考核申请的资料;
——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增加授权签字人自我申明和机构负责人审核的内容;
——强化了对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要求,并重视其结果的应用;
——增加了对多场所机构考核的特殊要求。
4、根据型式评价项目的特定要求、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型式评价工作的计量法制要求,以及多年来对型式评价项目考核的实际经验,增加了附录O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在型式评价活动的应用说明。

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JJF1069-2019与JJF1069-2012的条款对照表》。

2024年10月以来的主要修改内容

 
 

1、进一步明确修改的原则

a)符合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别是与新修订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持一致。
b)与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我国现行的计量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兼容。
c)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
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授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评价和确认可以参照本规范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计量授权也可以参考本规范进行考核和授权。理由如下:
a)由于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引入了能力评价和确认制度,将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定为考核和授权,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定能力评价和确认。
b)通过设立能力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确认要求、发放确认证书等来建立能力评价与确认制度。与原来的考核与授权制度有联系也有区别:能力评价要求和考核要求相同,从中文的定义来看,评价和考核是有区别的,但对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都属于计量技术机构,再加上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数量不多,性质也基本一样,所以技术层面的要求尽可能统一,所以建议能力评价与考核要求尽可能统一。确认和授权方式与证书可以不一样。
c)对于技术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而言,国际上主要依据就是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我国将其等效采用翻译成国际标准GB/T27025-2019。具体应用方面,JJF1069就是ISO/IEC17025+计量法制要求,cnas就是ISO/IEC17025+应用说明。由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都属于计量技术机构,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职能职责、法律责任、评价考核依据等均相同,都源自ISO/IEC17025和0IML,再加上机构数量不多,技术层面的要求尽可能统一,所以评价要求和考核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d)另外《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一些计量授权方式,这些被计量授权机构执行的任务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从技术层面是一样的,所以规范规定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可以参考JJF1069进行考核。
3、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的对象
“规范”将考核的对象确定为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检测,检测包括型式评价、型式试验、商品量计量检验、能源效率计量等。理由如下:
a) 由于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对象。
b)尽管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直接写明“能源效率计量检测”,但在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其中包含了“能源效率计量检测”。国家目前颁布了35个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包括JJF 1261系列规范27个),再加上2022年各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都有,所以保留“能源效率计量检测”作为考核的对象。
c)由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型式试验”规定;2022年各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都有,所以增加“型式试验”作为考核的对象。
4、对框架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
适当调整,合理划分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包括考核、对多场所机构的考核、证后监管、扩项考核),将多场所机构的考核和远程考核作为考核的一种方式纳入考核方法之中。
5、对考核要求进行了细化
考核要求应与国家标准GB/T 27025-2019/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保持一致(即与GB/T 27025的相同部分的描述尽可能保持不变,如果翻译错误的可以修改,否则与GB/T 27025保持一致),并吸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考核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体系要求”;应当注意GB/T 27025与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及表述方式的衔接。
6、进一步强化了人员资质
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其技术水平是,其能力不能输给cnas认可实验室或民营技术机构的人员。规范进一步强化了人员资质要求。规范根据《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如下要求: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经授权持证上岗。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从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的人员应当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型式评价/试验的人员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岗位至少有1人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应当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证书、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或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计量技术工作经历,并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7、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适当修改
按照新要求进行修改,直接引用写明[来源:JJF 1001—2011,*.*],修改引用不需要写明。修改部分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公正性、投诉、系统测量误差、测量偏移、测量精密度等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管理体系、能力验证等术语和定义。
8、对附录行了适当修改
修改了部分附录的格式、内容,附录的内容调整为与正文应当保持协调一致,附录的总体要求也在正文有所体现。
根据型式评价活动的特点,增加了附录S型式评价考核要求;根据远程考核的特点,增加了附录T远程考核要求;为理解和实施本考核规范,增加了附录U计量溯源性作为资料性附录,增加了参考文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附录的表格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加型式试验表、申请授权的项目表、变更申请表等。
9、对规范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对规范全文进行了编辑性修改,文字更通顺,表述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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