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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8 11:05:52 发布人:本站
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专家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要求》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参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工作的评审专家。《要求》已于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
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专家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保障评审结果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的选择、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参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工作的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统一纳入技术专家库管理。认证监管司按照资质审批项目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项目分类设置不同项目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择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谨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正式退休满3年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
(三)熟练掌握认证认可资质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要求。
(四)熟练掌握认证制度或相应认证领域的技术标准。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和核查工作。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要求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为评审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因违反本要求出库。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与因虚假认证被撤销资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存在利益关系。
(六)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存在利益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选择评审专家主要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认证监管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评审专家征集工作。适用时,可从已建立的相关专家库或工作组中遴选符合本要求规定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选择专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认证监管司。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认证监管司收到申请后,按照本要求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提出拟入选的评审专家名单。
(三)网上公示。经认证监管司司务会同意后,将拟入选的评审专家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需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认证监管司提出。认证监管司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专家入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入选专家库,评审专家入选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
(一)未经同意,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泄漏相关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或者有关资料。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
(五)在一年内两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工作。
(六)被举报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
(七)其他因负面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认证监管司应予以批准。专家超龄视为主动出库,认证监管司应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项目和指定项目领域,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连续多次参加评审。
(三)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动申请回避:
1.所在单位与被评审事项单位存在同一法人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股权关系。
2.五年内与被评审事项单位有法律纠纷或存在利益关系。
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专家公正性、保密与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应建立追溯管理机制,应对专家选取、评审、回避和评价等活动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6年。
第四章 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专家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项目提出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认证监管司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相关评审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记入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档案: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专家评审工作。
(三)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者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者拒绝在《专家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表》上签字。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专家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得违反保密要求,不得利用评审谋私,不得收受评审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
第十七条 认证监管司应当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价,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应清理出库,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在库专家和出库专家不得以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评审专家身份对外从事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相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监管司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1.《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专家申请登记表》
2.《认证监管司行政审批专家公正性、保密与廉洁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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