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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检定试点改革措施再延三年!

发布时间:2024-11-11 14:27:29 发布人:本站

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基础。实施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有助于实现企业办理流程“零成本”、办事时间“零消耗”,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能够倒逼企业增强计量意识、提升计量能力,增强企业保障产品质量的内生动力,企业可以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溯源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比改革前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减少逐级向上溯源过程中人为造成的误差放大,以得到科学客观的溯源结果,企业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企业内部校准或第三方机构校准中选择开展量值溯源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检定校准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企业计量溯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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