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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发布时间:2024-08-19 10:25:11 发布人:本站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时”相关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问:
您好!请问当备案企标中限值与国标限值冲突时,企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例如:食用油备案企标中铅的限值为0.1mg/kg,苯并芘限值为5μg/kg,而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的限值为0.08mg/kg,苯并芘限值为10μg/kg,此种情况下,企标是否因设置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废止,铅和苯并芘的判定均应使用GB 2762-2022,还是铅使用GB 2762-2022判定,而苯并芘使用备案企标判定。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有遇到很多这种企标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帮忙解答,谢谢!
 
答: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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