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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DM模式CCC认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发布时间:2024-08-12 11:20:13 发布人:本站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ODM模式CCC认证”相关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问:
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CCC认证问题咨询,通过多方查询也未获得明确答案,特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权威答复。问题如下:如果A企业本身并没有进行CCC认证,但是其生产的产品需要进行CCC认证,那么A企业能否委托有认证资质的B企业进行生产?如果可以的话,在商品外包装上,A企业在包装上写自己是委托方,B企业是生产方,然后CCC标志用B企业的是否合法?如上述标注不合法,外包装上怎样标注才合法?
 
答:
您好,留言收悉,答复如下:此类情况通常称为ODM模式,即生产企业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依据与生产者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详细规定可查阅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您所述问题中,生产企业原有的CCC认证证书不能直接使用。应获得委托方作为生产者(制造商)、被委托方作为生产企业(生产厂)的CCC认证证书。产品包装上列明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应真实有效并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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