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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通报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1:54 发布人:本站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4个案例中包括7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显示,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至25日连续六天进行采样,但通过调取该检测公司的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月18日至2月25日用于现场检测的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未有相应时间的外携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采样人员进行单独询问,采样人员均承认了未去现场采样的事实,而是分析人员通过模拟采样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该企业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线索后,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原始资料,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证据。采取对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惩各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二、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洲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绿检字第JYZNJ23051701号)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量)页,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不符合逻辑关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析日期不符,2023年5月17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采样,采样结束后,现场采样记录及采样的样品以邮寄方式快递到公司,色谱分析报告显示5月18日19时43分30秒开始第一个样品检测,5月18日19时59分36秒完成最后一个样品分析,但是编制报告过程时,却将分析日期编辑为2023年5月14日。二是检测人员名称错误。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为“朱全亚”,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中只有“朱会亚”。三是现场采样人员编辑油气综合测试仪时输入的油罐容积和汽油容积与现场检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不一致。现场检测当天,利用油气回收综合测试仪对密闭性进行检测时,经查根据固安县鹏浩加油站油罐容积及汽油容积,计算出油气空间为29890L,密闭性检测凭证油气空间数值为29890L,现场检测记录表油气空间数值计算后为29800L,密闭性检测报告油气空间数值为29800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四是5min之后压力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密闭性检测时5min后保压值显示为511L,检测报告中却为811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但权限不可滥用。由于第三方检测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检测对象监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极易造成合规生产企业出现“违法数据”,违规排放企业虚假达标,对生态环境监管带来困难,所以要持之以恒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对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8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符问题。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7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一致问题;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黄得务昌瑞三轮车配件厂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1063号),显示采样人为四人,实际采样人为两人,存在采样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问题。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伪造自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结合分表计电系统平台等非现场手段精准、科学锁定违法证据,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更有利于有效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四、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7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2022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河北俊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但通过电力部门调取用电单据显示,两家企业中频电炉变压器均于2022年4月7日在电力部门申请报停并断电,检测公司在检测对象处于停产状态下进行了废气及噪声检测,并出具编号为ZC2203122、ZC2203124的检测报告。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各种渠道未能联系到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的营业地址,系统显示2023年6月26日该公司发起了简易注销申请,正在进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该公司试图利用注销公司的方法逃避行政处罚。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协调,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到检测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此处。2023年6月30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检测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送达《关于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异议函》,提出注销异议,暂停该公司注销程序。2023年7月5日,检测公司授权委托人接受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调取用电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该公司试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暂停了该公司的注销程序,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市钢铁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钢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邯钢钢茂公司委托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第一季度自行检测,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LHJC字[2022]第HJ03200号)显示:邯钢钢茂公司炮泥碾压浇筑工序处理设施出口采样时间为3月17日,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分别为6.76mg/m³、6.94mg/m³、7.07mg/m³。执法人员调取邯钢钢茂公司3月17日分表计电系统历史数据及《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表》显示,该企业检测期间处于停产状态,检测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分表计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快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为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六、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
案件来源:移交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按照《张家口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关于移交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情况的函》提供的问题线索,对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和比对检验报告,发现2022年11月6日车牌为冀FB016A的车辆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却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确定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造假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支撑,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检测过程若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接到《张家口市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后,按照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和历史记录及查验相关检测仪器等手段,对该公司编号为BTHP2022009的检测报告做了详细比对和分析,发现该报告环境空气苯系物多份气相色谱分析谱图采样时间与同台设备出具的其他谱图的时间格式不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经询问,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仪器设备不足,为了满足样品时限要求,没有对空白样品进行化验分析,直接用其他空白样做了替代,为了避免时间上的冲突,该公司人员把谱图时间做了修改,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一旦造假失真,不仅会让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加重环境污染,而且会误导监管部门的决策,给生态环境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会让环保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检查,有效打击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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