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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被通报

发布时间:2023-04-25 10:00:32 发布人:本站

近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多起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认证君将这些违法案例整理如下: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2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中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标准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不符合GB3847-2018的标准要求。检测的重型自卸货车检测报告中的整车制动率超100%。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就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产品的合法性。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给申请检验人带来了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合规进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规范,有效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 3月3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安庆市场监管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环境检验检测活动中,样品项目的标识、保存、处置等不符合《样品管理程序》、《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规定,原始记录的有效性项目检测方法适用、检测时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要求(GB/T5750.6-2006、HJ91.1-2019、HJ755-2015)。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力度,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对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瑞安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12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瑞安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检验报告不实的问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出具了检测现场环境温湿度不达标准、环境记录数据不真实等不实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砼抗渗实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信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督促其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违法案
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检报告编号为00158202301030026(渝AB***)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项目未填写,无任何检测结果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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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交线索依法对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中卫市新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不透水性、耐热性无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无计算公式无法溯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危害不只是弄虚作假,还在于这种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敬畏之心的做法,提高了信任成本,增加了市场行为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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