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0371-60990555/0371-86550815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官方答复|关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区别

发布时间:2022-04-12 10:06:08 发布人:本站

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的资质或不得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回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行政处罚法》第ニ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上一篇:伪造认证证书参与投标,一公司被处罚款3万元

下一篇: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十四五”北斗产业发展,这些方面涉及认证检测领域

相关推荐
我们的服务
计量校准服务
产品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测服务
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产品认证
技术服务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走进方圆
方圆简介
招聘中心
组织架构
合作伙伴
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联系方式
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计量校准服务咨询
电话:0371-60990555  邮箱:fyjcjzscb@163.com
产品检测服务咨询
电话:0371-60990553  邮箱:fyjcjcscb@163.com
体系认证服务咨询
电话:0371-66291958  邮箱:fyrzshb@163.co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52号联东U谷二号楼
关注我们

官方公众号

官方抖音号

Copyright © 2002-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示    豫ICP备16019514号-2 技术支持: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