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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4 19:55:49 发布人:信息员
意见稿指出,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与2016年9月22日公布的《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在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等。此外,2018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乘用车)满足积分要求的产量分别为95万、132万、181万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意见稿的公布消除了市场对整个新能源汽车板块的不确定性担忧,将带来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新一轮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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