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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被罚没超38万

发布时间:2025-03-13 09:44:48 发布人:本站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在对172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中,因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被处罚款1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2855元。

当事人:上海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取得了《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 6 类管理体系认证,及不动产服务、家庭服务等 17 类服务认证。
现查明,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北京***有限公司等 172 家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且影响了认证结论有效性,共涉及408 张认证证书,违法所得为 212855 元,具体如下:
(一)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北京***有限公司等 3 家企业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中,初次审核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间隔少于 5 个工作日或多于 60 个工作日,不符合《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3.4.1 规定的“初次认证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间隔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60 个工作日”的程序要求,发放认证证书 3 张,违法所得 2550 元。
(二)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江西***有限公司等 11 家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未配备符合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2.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3.2.2.1 规定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的程序要求,共发放认证证书 18 张,违法所得 27650 元。
(三)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上海***有限公司等 142 家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中,当事人审核员在实施远程审核期间,从事了与审核相冲突的其他事项,无法按照审核计划规定的“审核持续时间”开展审核工作,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3.1 规定的“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及 4.3.1 规定的“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的程序要求,共计发放认证证书 339 张,违法所得 135600 元。
(四)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等 11 家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中,未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2 及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4.2 规定的“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的程序要求,共发放认证证书33张,违法所得42000元。
(五)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新疆***有限公司等 5 家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未按要求收集并提交 ICT 远程审核技术文件包完整材料及首末次会议截图,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活动管理方案》“六/5/3)”和“六/11”及该规则补充要求《远程审核案卷归档要求》第 3.2 项之“采用远程审核的认证项目,应当对《ICT 基础设施清单》、《测试会议前的检查表》、《测试会议检查表》、《会议规则检查表》、《远程审核合作承诺》及《应用 ICT 审核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协议 2020 版》(以上统称为“ICT 远程审核技术文件包”)进行归档,并对首末次会议进行截图、归档”的程序要求,共发放认证证书 15 张,违法所得 505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及其相关审核员的询问笔录、认证档案、认证规则等证据证明。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5〕322023000013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北京***有限公司等 172 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认证项目较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金额较大,结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 年11 月 29 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重处罚如下:
1.处罚款 170000 元(壹拾柒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2855 元(贰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罚没款共计:382855 元(叁拾捌万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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