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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0家机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2-05-18 08:44:36 发布人:本站

案例一:江苏省上海铁路站场调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上海铁路站场调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站场调速设备检测站)的两份报告(编号:JC2021029、JC2021030)检测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9日和9月14日,而通过调取该公司设备交接单,检测所用设备密封试验机(设备编号:070711-01)于2021年9月3日送修,现场检查未见设备,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出使用该设备检测的证据。此外,其他4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JC2021011-DX、JC2021013、JC2021018、JC2021026)中保压性能、防尘性能等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

 

案例二:新疆农业科学院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出具的编号为2021-N-193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氧乐果、异菌脲、甲霜灵等项目检测均未按照GB23200.113-2018规定进行平行试验;编号为2021-N-052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氨基酸测试记录显示,平行样品测试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7月2日,标准工作液进样体积为0.03mL,样品测定液进样体积为0.02mL,与其使用的标准方法GB5009.124-2016中规定的“工作液和样品测定液分别以相同体积注入氨基酸分析仪”不一致。

 

案例三:山东省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

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依法吊销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该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混凝土抗水渗透性能检测”“热轧带肋钢筋检测”等项目的检验中,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在“砂浆抗压强度检测”试验中减少标准规定应当检验的步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查,该机构未按照标准要求,对检测试件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前的尺寸测量的情况下,直接填写了试件尺寸数据,并据此作出检验结论,两日出具《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共计23份。在“热轧带肋钢筋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钢筋试件弯曲到180度,却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弯曲角度为180度,出具《热轧带肋调直钢筋检测报告》19份。

 

案例五:山东省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

山东省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因水压试验台电脑故障一直未使用,却未经检测直接在检测报告上填写水压试验数据,共出具394只工业气瓶(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79只CNG气瓶(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自2021年1月份以来,在7只LNG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3.5小时,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机构擅自编造24个小时的检测数据,计算静态蒸发率,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案例六:安徽省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安徽省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含有由未检定设备检出甲醛含量检测数据的污染源处理方案。

 

案例七:广东省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广东省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检验粤ARXXXX车辆外部照明设备及信号装置时,检验人员和司机没有进行互动查验灯光,导致未实际检验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是否正常,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操作规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项目对应“外部照明和信号设备”检验结果为“合格”。2021年7月到8月,对4辆重型货车进行整备质量第二次检验时,通过在驾驶座增加人员从而增加车辆整备质量的方式,达到检验结果“合格”,出具4份虚假车辆检验报告。

 

案例八:贵州省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贵州省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明知4辆货车整备质量超重,通过修改称重设备标定值的方式,使这4辆货车顺利通过整备质量检验,对这4辆货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案例九:河北省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河北省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检字(2021)第04024号、环检字(2019)第12021号检验检测报告中,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记录单中记录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五个点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生产车间口1#)同时采样,但实际该机构只有两台采样设备(崂应3036型HHR-116,崂应3036型HHR-134),无法实现两台设备同时采样5个点。

 

案例十:河北省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河北省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6月30日全天检测报告档案中,检测项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数据存在异常,共有9辆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为“0”。经查,该机构利用锁止销插入设备影响了数据,改变了该项目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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